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三定规定的制定与实施工作,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、规范性和高效性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“三定”是指确定机构设置、人员编制和职能职责的工作。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优化政府职能配置,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。
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三定规定应当遵循依法依规、精简高效、权责一致的原则,确保机构设置合理、职能明确、人员配备适当。
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保障三定规定的有效执行。
第二章 制定程序
第五条 三定规定的制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:
(一)需求调研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,了解实际工作需要,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的方向;
(二)方案起草。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三定规定草案,征求相关部门意见,并进行修改完善;
(三)专家论证。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三定规定草案进行论证,提出专业意见;
(四)公众参与。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,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;
(五)集体审议。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;
(六)正式发布。经审议通过后,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施行。
第三章 实施管理
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三定规定开展工作,不得擅自调整机构设置、人员编制和职能职责。
第七条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,适时对三定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。
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。
第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。对违反三定规定的行为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通过上述办法的制定和实施,旨在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,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需求。